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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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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5-08    浏览次数:

有关学院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提升实验教学水平和实践育人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3〕3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范围

本次总结工作面向全省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涉及我校四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工作流程

(一)材料报送阶段

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学院,应组织示范中心依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见附件2),认真撰写提交2021、2022年度报告,全面梳理总结2018年以来的建设成果,填写提交《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以上材料请于5月26日前报送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校内审核阶段

学校组织专家参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对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提交的年度报告和阶段性总结报告进行审核把关,提出相关修改完善建议。

(三)材料提交阶段

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于6月20日前登录高校教学实验室年度报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222.27.186.55),提交完成2018、2019、2020、2021(本次新增)、2022(本次新增)年度报告,并填写提交《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部分数据根据历年年度报告内容自动生成)。

(四)考察审核阶段

本次总结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省教育厅结合实际情况,遴选相关领域专家组建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组(来自外省市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参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采取资料查阅、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考察。省教育厅将于2023年7月 31日前登录管理系统,完成属地内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审核工作,并结合考察情况填写具体评价意见。

(五)整改反馈阶段

学校将及时登录管理系统查看评价意见,并积极组织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整改,于2023年9月1日前在管理系统填写提交整改工作报告。省教育厅将于2023年9月30日前在管理系统填写提交本部门开展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报告,并择优推荐典型案例。

三、有关事项

(一)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作为学校重要的实验教学人才培养平台,其建设与管理成效已纳入学院年终业绩考核负面清单。请有关学院务必高度重视本次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对示范中心提交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严格把关。

(二)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可在管理系统首页查看阶段性总结工作流程图及工作说明,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各阶段总结工作。

、联系方式

人:马强

联系电话:029-82201804

电子邮箱:sgc@xauat.edu.cn

   址:雁塔校区行政楼314室


附件:1.我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

      2.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35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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