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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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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2-29    浏览次数:

各相关院(系)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大学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加强实践育人工作,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教育部日前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见附件1),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建设任务、教学指导委员会要求、考核调整、年度报告等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要求,省教育厅将组织对示范中心开展5年一周期的评估工作;教育部根据省教育厅定期评估结果,对示范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示范中心不再列入示范中心序列。同时,该办法还对今后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立项申请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校领导要求,各院(系)和示范中心要组织相关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对于目前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参照学校制定的示范中心自查自改要求(见附件2),尽快建立整改清单并及时调整到位。学校将于下周组织走访工作,查看学习及整改情况,并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该办法同时要求,示范中心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公示,学校将据此调整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继续深入开展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结果和相关经费支持、学院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等挂钩。请各相关单位予以重视并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1.《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2. 相关学院及示范中心自查自改要求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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