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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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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材料的通知
时间:2016-12-29    浏览次数:

各相关院(系):

为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的相关要求,根据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关于提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的通知》要求,请各院(系)组织实验室做好情况摸排,涉及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于2017年1月6日前提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评估基本信息表》,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单位实验室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各院(系)要严格履行评估内容,按时提交材料,发现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应当提交逾期未提交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联 系 人:刘永涛 马 强

联系电话:029-82201804

电子邮箱:xjdshiyanshi@126.com

地 址:雁塔校区行政楼314室

附件: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评估基本信息表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 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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