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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18-07-16    浏览次数:

西建大〔2018〕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对违反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及适用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

(一)个人

1. 直接责任人,指使用人,如教师、学生等。

2. 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指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研究所所长以及实验室安全员等。

3. 学院负责人,指学院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等。

4. 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指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二)单位

学院、实验室(中心)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书面检查。违规行为人或单位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等。

(二)通报批评。以一定形式将违规行为人或单位的违规事实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违规行为人在学校或学院相关评奖评优资格,或取消违规单位在学校相关评奖评优资格。已获奖项奖励的,学校予以撤销并追回。

(四)责令经济赔偿。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学校有权要求违规行为人或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行政处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违规行为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的处分。

(六)移送司法机关。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一)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

(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

(四)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的。

(五)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等),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压力气瓶、各类仪器设备、生物实验物品及相关废物的。

(七)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准入、安全值班与项目安全审核、危险化学品、消防、生物、辐射、实验废弃物、仪器设备、水电安全及日常内务安全等制度规定的。

(八)未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九)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开展各类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十)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的。

(十一)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十二)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的。

第六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及以下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该实验室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学院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该学院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由于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 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伤及以上)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依纪依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二)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视情节取消该实验室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三)给予学院负责人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视情节取消该学院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八条 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同时取消该职能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学院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九条 以上责任人员是党员的,依纪予以党纪处分;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责任追究权限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责任认定小组,由组织人事部门、监察处、总务处、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一)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认定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二)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和升职升级资格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认定小组认定责任后,交由学校相关部门依程序执行。

(三)责任追究种类为党政纪处分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认定小组依据事实进行责任认定,相关部门依纪依规执行。

(四)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若责任人对安全责任或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的组织或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时,校工会或学生会或研究生会可派代表参加。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责任人可向学校监察处提出申诉,监察处重新审核后作出最终处理意见。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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