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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28    浏览次数:

西建大〔2022〕8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包括各级各类教学、实训、科研等实验场所。

第三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链条,全面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以二级实体单位为管理重心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化解实验室安全风险,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管理与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实验室个人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坚持常态化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强化实验室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建设,建立起完善的实验室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校党委统筹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中,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组长: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

成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总务处、保卫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校医院。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工作。

学校及二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学校及二级单位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责任的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对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管理的要求,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牵头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宣传、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

训和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考核工作。

(三)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治理机制建设,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四)加强实验室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加强实验室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加强对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监督;保卫处加强实验室消防设施器材等安全设施的配备维护等。

第九条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风险较大的实验室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贯彻落实学校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本学科与专业特点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交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四)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种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六)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投入。

第十条  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班子成员是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构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负责日常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和安全巡视,建立安全隐患及整改台账。

(二)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部署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预防治理机制建设。

(三)牵头制定完善符合本学科与专业特点的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落实和监督实验室准入制度。

(五)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巡视工作,督导实验室建立隐患台账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应急体系,督促实验室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相关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实

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学校和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已开展和即将开展的教学科研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实验室安全风险,防止或避免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

(三)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细化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实验操作规范、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危险源防护管理、定期检查和值班制度等),设立安全警示标识。

(四)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落实实验指导教师和导师负责制,与所有进入本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实验室危险物品的采购、贮存、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

(六)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卫生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本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负直接责任。

(七)定期组织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积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八)定期向二级单位报告实验室安全运行情况,做好本实验室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各实验室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安全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结合实验室安全要求,落实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

度和值班制度。

(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

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自觉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

(二)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响应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演练活动。

(三)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四)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临时来访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  仪器设备安全责任人。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班子成员对所在单位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负有领导责任;仪器设备管理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负责该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监管与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准入。

第三章 安全准入和教育培训

第十 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凡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各种危险源的科研、教学项目,必须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进行实验活动。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加强教学、科研新项目立项前安全风险评估的督查。

第十  二级单位应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规定和工作部署,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所属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学习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全方位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增强师生员工

安全意识。鼓励各单位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实验室安全宣传活动。有重要危险源的学院和专业,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必修环节鼓励其他专业开设安全选修课

第十七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了解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基本知识,熟悉实验室安全设备设施、防护用品使用,掌握各项操作规程和安全技能,经过学校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学习平台和所在学院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并对培训和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二)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三)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十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操作时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

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应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因使用明火电炉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严格追求有关人员责任。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二十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消防工作应以预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各实验室应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配合做好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持实验室的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实验室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验室使用化学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剧毒、易燃易爆、危险气体等危险化学品规范管理。

(二)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

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落实“五双”即“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规范。

(三)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储存柜内,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的防护设施。化学性

质或防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柜存放。

第二十  实验生物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涉及病原微生物、动物和基因工程等生物医疗类废弃物须使用专门容器收集,进行规范处置。

第二十  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等。

(一)各涉辐单位应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二)放射性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严格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内和沾染身体。

(三)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

的处置。

(四)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二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安全。要做好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备案,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

第二十  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二级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注意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对于连续长时间工作的仪器设备,要安排专人值班。

(二)仪器设备布局。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操作;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重大维修或拆卸应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四)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申请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五)各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仪器设

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六)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  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有害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加强安全设施的管理和记录,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  安全值班管理。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当

班时须进行安全检查,严格做到三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第二十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二)每个实验用房应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实验室建立安全信息牌,明确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危险源、防护措施等信息,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三)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

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四)应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

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实验室应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保密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二级单位应定期清查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密级要求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对外安全责任。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须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五章  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

三十一  二级单位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与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实验室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制定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签署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

三十二  实验室要重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三十  二级单位应提供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实验室个人防护用品,教育和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应定期安排职业健康检查。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  实验室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二级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安全隐患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制定定量分级标准,全面辨识、评估,确定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形成危险源辨识清单和风险防护档案,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  实验室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与巡查机制。按照

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和留痕。积极配合完成学校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后,及时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形成闭环管理。

第三十  实验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或限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消除隐患。

第七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三十  实验室应加强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安全应急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指挥协调、遇险处理、事故救援、应急物资储备等。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指导各实验室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预案要及时报备、不断修订完善,应急物资与装备要充足有效。

第三十  实验室发生突发事件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启动

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信息报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上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八章  安全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各二级单位的年终业绩考核指标,并作为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

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具体实施参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四十  根据调查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对事故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四十一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二级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十二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西建大〔2018〕13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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